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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更新时间:2015-04-28 12:01
总则
第一条 首都师范大学是北京市属重点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是学校办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保证招生公平公正,提高生源质量,依照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招生及办学情况
第二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分高中起点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高中起点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专科起点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三个层次,办学形式均为业余。
本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各本科层次专业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员完成规定课程学习后,均可按相关规定在本校申请获得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高起专、专升本各专业现行学制为2.5年,高起本为5年。上课时间一般为工作日晚上、法定公休日或节假日。各专业上课地点均在本校各校区内。
本校拟招生专业(含方向)共计64个,具体招生范围、培养层次、学习形式、上课时间、上课地点等详细内容以北京教育考试院成招办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和本校招生简章为准。各专业招生人数将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参考预报名人数和本校实际办学条件在录取前确定。
第四条 本校各类专业参考学费标准如下,实收按北京市教委审核的标准执行,高起专、专升本按年度分三次收取(第三次按半年计),高起本按年度分五次收取:
⑴ 高起专:文史、外语类专业2100-3480元/学年;
理工类专业2200-3000元/学年;
艺术类专业:2300-3480元/学年;
⑵ 高起本:2000-2610元/学年;
⑶ 专升本:文史、法学、教育类专业2400-3150元/学年;
理工、管理类专业2400-3000元/学年;
艺术类专业4140-4360元/学年。
第五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均为业余走读学习,学校不安排住宿。
报名考试
第六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招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身体健康,不影响本人及他人学习、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第七条 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层次毕业证书,且证书信息应与教育部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的相关信息对比审验合格;报考专业原则上应与第一学历所学专业或现在所从事的专业对口。
第八条 符合教育部及各省级成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享受免试入学政策的考生,应按省级成人招生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资格审验和志愿填报工作。
第九条 报考本校艺术类(高起专、专升本)各专业的考生(含免试生及第二志愿考生)应于 9月12-16日到本校办理专业课加试报名,并按要求参加本校组织的专业课程统一考试,专业课考试成绩将按有关规定作为录取的条件之一。
各专业考试科目为:
⑴ 幼儿艺术教育专业:素描、声乐
⑵ 电脑艺术设计专业:素描、色彩
⑶ 艺术设计专业:素描、色彩
⑷ 美术学(书法)专业:书史书论、临摹与创作
⑸ 音乐学专业:视唱、声乐、钢琴或器乐
本校专业课加试日期为 10月12日,考试地点为校内,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和考场地点以本校专业加试准考证(或考前通知)为准。参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本校艺术类专业课程加试报名及考试费标准为:100元/人。
艺术类考生须于 11月15-30日通过本校继续教育学院网站或声讯电话68901570查询本人的专业课考试成绩。
第十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本校开展专科起点本科英语类专业成人高考英语科目考试成绩用社会化考试(英语口语等级考试(GESE))成绩替换的改革试 点项目。即在规定时间已取得“英语口语等级考试(GESE)”三级(或以上)合格证书的考生,经审核确认后,其成人高考英语科目成绩可按120分计入考试 总分(若考生成人高考专升本英语科目的统一考试成绩高于120分,则按实考成绩计入考试总分)。具体办法和要求以本校 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简章相关 内容为准。
录取办法
第十一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在各省级成人招生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本校不足开班人数(30人)的专业将予以取消,并报北京教育考试院成招办备案,不参加校内调剂的考生在指定时间内登录考试院网站报名参加调剂录取。
第十二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录取原则是:在达到省级成人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相应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范围内,根据招生计划,分专业按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择优 录取或调剂录取。其中艺术类专业在统考总分上线、专业加试合格的基础上,按加试成绩由高到低在招生计划数内择优录取;专升本外语类专业(含享受英语口语等 级考试(GESE)成绩替换政策的考生)在统考总分上线、外语单科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统考总分由高到低在招生计划数内择优录取。
艺术类专业加试及专升本外语类外语单科合格成绩由本校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第十三条 达到省级成人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最低控制线,但不能被本校第一志愿专业录取(志愿专业已录取满额或志愿专业被撤并等原因)的考生,学校将遵循省级招生主管 部门的相关录取规定,参照考生的第二志愿或调剂志愿,在校内择优调剂录取或退档。对第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本校将择优录取符合条件的第二志愿或调 剂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 本校按教育部及各省级成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照顾政策,照顾或免试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新生入校
第十五条 学校统一以快递方式向被录取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和报到说明,学生须按本校新生录取通知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完成交费、报到和注册,对逾期十个工作日未报到、未缴费且又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者视为自愿放弃学籍,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将按要求对学生情况进行全面复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或不能取得相应毕业(结业)证书,责任由学生本人独自承担。
⑴ 不符合报名或录取条件、有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行为者;
⑵ 报名或入学时提供的本人大学专科或以上层次毕业证书(证明)不能被教育部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承认,而无法通过教育部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的专升本科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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